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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類執法風險分析與防控 |
發布時間:2015/5/4 來源: 閱讀次數: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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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類型:納稅評估類執法風險 【納稅評估】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評估流程】評估一約談一發現問題一處理問題或交稽查部門查處。
【工作內容】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分析與防控中發現的問題分別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二)風險崗位:納稅評估崗、稅源管理崗、稽查實施崗、領導崗
(三)風險規律 1.易發時間 納稅評估的全過程。
2.易發環節 (1)納稅評估審核分析環節; (2)移交稽查環節; (3)制作和交付評估建議書環節。
(四)該類執法風險的分析、級別與防控 1.“以估代罰、以估代查”的風險 【行為假設】僅僅依據評估結果就做出大額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以估代罰、以估代查”的;或在評估過程中采取調賬形式,直接調取納稅人賬簿資料憑證的;或采取詢問等形式并記錄《詢問筆錄》的。
【風險分析】該行為屬于程序違法,存在很大的執法風險。分析與防控是沒有經過立案查處和審理等程序而實施的內部管理行為,如果僅依據評估結果就直接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錯誤的行為,可能導致稅務執法風險分析與防控執法行為無效。一旦納稅人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該行政行為將被撤銷,給稅務機關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如果國家稅款流失,則具體執法人員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風險等級】中級。
【防控措施】 一是正確區分納稅評估與稅務檢查的法律定位。納稅評估屬于稅務機關日常稅收管理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源監控、完善征收管理,其不能代替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的職能和作用。 二是評估后,認定納稅人應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應啟動稅務檢查程序或稅務稽查程序,使用《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是不能以評估代替日常的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程序。不能在評估過程中隨意實施調賬權和詢問程序。征管、法規、稽查等部門應加強合作配合,并加強相互監督,正確處理評估結果。
2.納稅分析與防控報告不當交付給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 【行為假設】評估結束后,稅務人員錯誤地將納稅分析與防控報告或納稅評估工作底稿交存納稅人;或將其他的書面手續、資料等交存納稅人。
【風險分析】這類文書或資料交給納稅人,即具備“書證”的特質,一旦進入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會使稅務機關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導致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而如果稅務機關失去了抗辯權,導致稅款流失,則稅務人員要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風險等級】嚴重。
【防控措施】 一是樹立嚴格的管理意識和風險意識。納稅分析與防控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交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日常評估中,不得給納稅人留下任何手續或書面證據。評估結束后,將評估文書按照稅務機關內部管理資料來存檔備案。嚴格管理有關評估文書和底稿等資料,只限于內部稅務人員查閱、使用,不得外借、外傳或留存在納稅人處。 二是加大對納稅評估環節的監督制約力度,注重日常的教育和防范,一旦出現嚴重過錯的,應嚴厲追究,起到警鐘長鳴的作用。
3.泄露納稅評估工作機密存在的風險 【行為假設】稅務人員向他人泄露納稅評估工作中掌握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風險分析】該行為可能引起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糾紛,可能導致稅務機關陷于民事訴訟,嚴重影響稅務機關的公信力。如果給納稅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具體稅務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風險等級】中級。
【防控措施】 一是加強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風險意識教育,清醒認識泄密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提高職業道德素質,規范執法言行,謹慎處理日常稅收管理行為。 二是加大對納稅評估環節的監督制約力度,注重日常的教育和防范,一旦出現嚴重過錯,應嚴厲追究行政責任,起到“處理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4.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存在的風險 行為假設: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故意少評估稅款的,或給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隱瞞評估真實結果,發現有偷逃抗騙欠稅或其他涉稅違法行為,對應當移交稽查部門調查處理而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
【風險分析】該行為由于具備主觀故意性,直接導致稅款流失,稅務人員不但要承擔行政責任,且極有可能觸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等罪名。
【風險等級】嚴重。
【防控措施】 一是加強稽查與評估環節的互動與比對,對納稅評估沒有發現問題、但之后通過稅務稽查或其他途徑發現的嚴重稅收違法行為,上溯至評估環節進行調查,認真區分因評估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導致的評估不到位與徇私舞弊主觀原因導致的評估結果失真,對有確鑿證據顯示評估人員存在主觀故意的,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二是規范和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管理,正確實施分析與防控,避免納稅評估工作偏離正常軌道。 三是努力提高評估人員業務素質,加強對財會知識、稅收業務、納稅稅務執法風險分析與防控評估方法和評估指標體系等內容的學習,實現高效、深入、全面的納稅評估。 四是加大評估環節發現問題的處理力度,通過強化責任追究制度,來提升評估人員的責任心,規范執法行為,規避自身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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