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青島市地稅稽查局獲悉,該局日前查處一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因項目符合完工標準,但仍按預計利潤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案例,因其對相關法規政策的無知,該企業未按完工產品重新計算結轉成本,經查證,共補繳企業所得稅691余萬元。
根據稅收專項檢查工作任務安排,青島市地稅稽查局對某置業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的納稅情況進行了立案檢查。該公司位于即墨市,屬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業,在調取了該企業檢查年度的財務資料后,檢查人員發現企業自成立以來,投資并開發了A項目,規劃用途為商務辦公。截至2012年底,該公司共計預收房款約1.5億元,相應繳納了有關稅金,其中企業所得稅按預計利潤率申報繳納。
根據調查,該項目于2012年3月取得《青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并投入使用,到年底已陸續有商戶入駐,銷售面積達到30%。根據稅收相關規定,當開發產品已經開始投入使用時,企業應及時結轉銷售收入,按完工產品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該企業2012年賬面上仍以預收款方式核算,納稅申報時按照預計利潤率來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針對發現的問題,檢查人員詢問了該企業負責人,對方回答因管理部門并未要求核算成本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就一直按預計利潤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應對其實現銷售的部分,按完工產品銷售行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企業顯然對政策缺乏了解。
隨后檢查人員到該項目所在地進行了實地查看,并與項目驗收報告進行對比。經查,該企業截至2012年底,A項目應結轉銷售不動產收入約1.5億元,已按預計利潤率預計利潤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相關政策,該企業2012年度應按完工產品重新計算結轉成本,補繳企業所得稅691余萬元。
青島市地稅稽查局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因房地產行業稅收政策變化較快,征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對該行業的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強化日常監控,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