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電信企業,總機構認定一般納稅人后,分支機構是否還需要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第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電信企業,適用本辦法。
相關政策——財稅[2014]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電信企業(以下簡稱總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1)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下同)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總機構認定一般納稅人后分支機構可同時享受一般納稅人資格嗎?
總機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在批準匯總申報的當月,分支機構一般納稅人資格同時生效(由系統自動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分支機構被取消匯總申報資格后,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繼續有效。
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及其成員單位和分支機構,可由總機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各分支機構不需要重新辦理認定,即可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小結:匯總納稅企業涉及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而這些稅務部門多數都不在同一個地區,可能會在稅收執行等方面略有不同,稅款繳納的數額也依比例的大小而波動。因此,匯總納稅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除了按照國家政策執行外,與所涉及的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是關鍵,只有協調好并處理好與各稅務部門的關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劉天永,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QQ&個人微信號碼: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