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金華市財政局關于做好市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工作的通知各相關稅務分局:
根據《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浙財綜[2012]13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現將市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工作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時間、范圍、流程
1.受理時間:審批類減免申請受理截止時間為2014年6月30日。分局審核后匯總上報時間為2014年7月10日。
2.受理范圍:符合減免條件(詳見減免條件)的企業。
3.減免流程:申請受理→分局審核匯總→市局規費管理局復核→減免領導小組審定→網上公示→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結果公布。
二、減免審批原則
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先征后減;
2、符合多項優惠條件的企業,可選擇一項最優惠項目減免;
3、虧損企業項目減免,企業已按虧損項目連續三年享受減免的,不得再按本項目減免,但可選擇其他優惠項目減免;
4、因涉稅違法或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地稅部門查處的;因排放超標造成環境污染被當地環保部門下令停業整頓或關停的;因違法占用或破壞水利設施被水利部門查處的;不得享受當年減免。
三、減免項目、條件、幅度
市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審批類減免項目、條件、幅度如下:
四、相關要求
1.分局受理時要按照規定的附報資料審核申請人報送資料的完整性。如資料欠缺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分局對申請人報送的減免申請和附報資料,應根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規定,從政策適用、條件和資料完整、優惠項目匹配等角度,逐項核實減免申請的各項內容。審核中發現存在《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列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對申請人報送的資料真實性不能準確判斷的,應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基金優惠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實地核實。
3.從事出口、轉口的貿易型企業、汽車銷售以及收購集團內部企業產品統一對外銷售的流通型企業,其出口、轉口、汽車銷售、收購集團內部企業產品統一對外銷售的商品年銷售額必須達到1億元以上。
4.轉口貿易申報減免年度為2012年-2013年。
5.附報資料按金市財綜[2013]105號文件執行。
五、備案類優惠要求
1.安置下崗(失業)、殘疾、退役人員和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優惠項目。減免額度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安置人數按上年全年平均人數計算(可按照各月繳納社保的被安置人員數平均);申請優惠屬期不足一年的,按優惠月份占全年月份折算。
2.首次上規模企業優惠項目。按上規模當年應繳費額的50%備案減免,執行期為1年,可在上規模次年備案減免。優惠項目選擇“42710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優惠備案--首次上規模企業”,附報資料:(1)稅費優惠備案登記表;(2)2013年度利潤表(與龍版查驗核對);(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查驗并與龍版登記資料核對,保留復印件。
2013年度“小升規”企業名單放在市局FTP\規費管理局\嚴賽紅\水利基金,請分局逐戶核對,名單內企業同時符合其他減免條件的,選擇一項最優惠的政策落實減免。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金華市財政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