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93 |
|
問: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請問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