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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80號解讀:農村信用社上交省聯合社的服務費稅前扣除有依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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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文,明確了省聯社為對各基層社提供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等,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由各基層社按比例共同負擔的各項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包括處理的依據、分攤范圍與計算方法、銜接處理等事項。筆者對上述事項進行解讀,以供納稅人參考。 按獨立交易原則和配比原則進行處理 國稅函[2010]80號規定,鑒于省聯社和基層社的特殊的組成關系,關于省聯社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可見,各基層聯社每年承擔的省聯社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要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和配比原則,違反上述原則,信用社面臨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或,或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稅務風險。 分攤范圍與如何計算 可分攤的費用范圍 省級聯主要社履職是在省政府領導下,按照責權對稱原則,有效履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職能。國稅函[2010]80號省聯社為對各基層社提供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等,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由各基層社按比例共同負擔。具體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 省聯社自身從事其它業務取得收入所發生的相應費用,應該單獨核算,不能作為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計算方法 國稅函[2010]80號規定:省聯社發生的本年度各項費用,在分攤時,應根據本年度實際發生數,按照以下公式,分攤給其各基層社。? 各基層社本年度應分攤的費用=省聯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年度該基層社營業收入/本年度各基層社營業總收入? 省聯社由于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上述分攤方法的,由聯社提出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執行。 銜接處理 國稅函[2010]80號規定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2009年度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相關稅務處理應按80號文執行,文件對過渡期稅務處理主要分以下兩點: (一)以前年度有專項規定執行的,稅務處理繼續按老辦法執行到期滿 國稅函[2010]80號規定:本通知實施前,經稅務總局批準,有關省聯社已向基層社收取專項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凡該項資金已按稅務總局單項批復由各基層社分攤在稅前扣除的,其相應資產不得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復提取折舊費、攤銷費,并向基層社分攤扣除。 因此,各基層社交付給省聯社的上述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仍按照稅務總局已批準的專項文件規定繼續執行到期滿。? (二)2008年度基層社分擔的管理費,按新規定重新確認。 國稅函[2010]80號規定規定:2008年度沒有按照本規定或者以前專項規定執行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執行,并統一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 2008年度按照以前辦法由省聯社向基層社收取管理費的,該收取的管理費與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可由基層社分攤的費用扣除額的差額,應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并進行納稅調整。 因此,2008年度省聯社向基層社收取管理費的,應重新按國稅函[2010]80號的計算方法進行確認,與此前分擔存在差額的,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并進行納稅調整,不進行追溯調整。 此外,國稅函[2010]80號還規定地市與縣聯社發生上述共同費用的稅務處理,也應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省聯社分攤給各基層社的上述費用,在按季或按月申報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按季或按月計算扣除,年度匯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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