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偽標識的申領和發放。
1、(一)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防偽標識的監制、發放、使用監督和備案管理。
2、(二)首次領用防偽標識時,各稅務師事務所根據上年度同期業務量和本年度業務增長情況酌情確定,需提供以下資料(復印件材料,均應加蓋事務所公章):
(1)。防偽標識申領表(附件1)
(2)。稅務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師事務所團體會員證復印件
(4)。執業注冊稅務師會員證復印件
(5)。執業注冊稅務師身份證復印件
(6)。執業注冊稅務師個人印章印模、簽名手跡(附件2)
(7)。防偽標識管理制度等資料
經設區市稅務局征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登記備案領取。事務所在本省設有分支機構的,由總所統一辦理申領手續。
3、(三)再次領用防偽標識時,要填報上次領取防偽標識的使用情況統計表(附件3),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將隨機抽取10%以上的鑒證報告,稅務師事務所按要求提供對應的鑒證報告和收費發票存根聯,經設區市稅務局征管部門初審(報告質量和收費標準)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復核后,領取下一批次防偽標識。
4、(四)外省稅務師事務所臨時領取防偽標識的應向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提交稅務師事務所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事務所營業執照、團體和個人的執業會員證書、與委托人簽訂的合同原件,經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審核登記備案后發放防偽標識。
5、(五)防偽標識發放時間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
三、防偽標識的使用
1、(一)稅務師事務所在出具鑒證報告時,除按照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執業準則要求執行外,應在鑒證報告末頁右下角位置粘貼統一印制的防偽標識(與執業注冊稅務師簽名和印章同一頁)。
2、(二)防偽標識由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統一編號,每個編號的防偽標識僅對應一個報告文號。
3、(三)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防偽標識編號和鑒證報告簽署日期的先后順序對應使用防偽標識,除作廢和破損外,不得跳號、缺號使用。
4、(四)稅務師事務所因故注銷的,應由原稅務師事務所在注銷終止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上繳剩余的防偽標識。
四、防偽標識的管理
1、(一)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防偽標識登記、使用、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和使用防偽標識。嚴禁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識。對作廢、破損的防偽標識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處理,應在下次領取防偽標識時,上繳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對當年剩余的防偽標識要在次年首次領取防偽標識時,上繳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2、(二)稅務師事務所在使用、保管防偽標識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事務所防偽標識遺失的,應當7日內在省級以上網站媒體上刊登公告并報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備案。
3、(三)稅務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暫停發放或收回防偽標識,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1)稅務師事務所因違法違規執業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門暫停執業,在停業期間的;或受到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的。
(2)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達不到執業準則和執業標準要求的。
(3)業務收費低于《江西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基準價百分之八十的。
(4)未遵守防偽標識相關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亂,存在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識的。
4、(四)稅務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和不執行本辦法的,由省注稅中心或注稅協會予以行業懲戒,情節嚴重的將在年度年檢時以年檢不合格處理。
5、(五)各級稅務部門要積極配合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對稅務師事務所實行防偽標識的監管工作。特別是縣(區)級稅務機關,在受理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時,對沒有粘貼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統一印制的防偽標識的,業務收費低于《江西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基準價百分之八十的,一律不予受理。設區市稅務局征管部門,可組織轄區內稅務師事務所簽訂《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和收費標準共同遵守盟約》,對執業質量和收費標準嚴格監管,同時設區市征管部門對轄區內稅務師事務所可收取適量的“質保金”,對不遵守收費標準的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罰款。罰款所得為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五、防偽標識管理的法律關系
簽字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稅務師事務所,是鑒證業務報告的法律責任主體,對所出具鑒證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全部責任。鑒證業務報告使用防偽標識僅證明鑒證業務報告是由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事務所出具,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不承擔鑒證業務報告的任何法律責任。
附件下載:doc文件
1、防偽標識申領表
2、防偽標識使用登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