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2014-9-2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規定,現將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簡稱跨境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49號公告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聲明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增值稅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見附件1),辦理備案手續。
二、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如下資料:
(一)跨境服務接受方(以下簡稱接受方)出具的具有接受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由接受方單位蓋章的服務地點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二)跨境服務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提交由公安邊檢機關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提供方主要業務人員(1~3人)出境提供服務期間的《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原件及復印件。
三、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提交實際發生國際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應為以下材料之一:
(一)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應提交貨運運單。
(二)納稅人提供旅客運輸服務的,應提交能夠反映實際客運收入、客運量、始發地、到達地情況的匯總表或者匯總清單。
四、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提交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應為以下材料之一:
(一)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冊登記證明。
(二)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五、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的材料,應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由提供方單位蓋章。
六、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以及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者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的,在辦理免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供北京市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在該跨境服務合同首次增值稅納稅申報享受免稅優惠政策之后的當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八、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的,應按月填寫《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見附件2),并裝訂成冊,由納稅人留存,供主管稅務機關查驗。
九、49號公告規定的《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及本公告規定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和《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納稅人可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www.bjsat.gov.cn)下載打印。
十、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逐項審核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并當場填寫《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材料受理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3),一份交納稅人,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并裝訂成冊。
十一、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2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七條、第八條、《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4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rar文件
1.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
2.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3.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材料受理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