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6
圖4投資架構:香港居民E投資內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雖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應認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圖5投資架構:香港居民E投資內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通過在BVI注冊成立的公司(不論該公司是否為香港居民)間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雖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應認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圖6投資架構:香港居民G投資內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I通過新加坡居民H間接持有香港居民G100%的股份,雖然香港居民G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I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并且新加坡居民I和新加坡居民H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新加坡簽署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均和香港居民G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應認為香港居民G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香港居民G可根據內地與香港簽署的稅收安排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從以上例子可以知道,對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機會。
4持股比例規定時間標準
為防止人為籌劃取得股息的時點達到公告第三條、第四條要求的持股比例,公告第五條明確公告第三條、第四條要求的持股比例應當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規定比例。
5提交的資料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對提交的相關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證明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哪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提出新的要求。明確要求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應能證明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申請人或其股東的稅收居民身份。
6明確不屬于“代為收取所得”的情形
事實上,有申請人為股東基于持有股份從子公司取得股息,或者為債權人基于持有債權從債務人取得利息,或者為特許權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許權從特許權使用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但自稱代其他人收取所得。這種情形不屬于“代為收取所得”。
特別提醒
受益所有人的相關問題,一直是征納雙方的關注熱點。納稅人應結合公告的最新規定,重新審視自身的交易架構安排,做出最為合理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