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出口企業應關注的稅收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21 |
|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許多國內出口企業很難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實現收匯核銷。逾期收匯核銷的形成有多種原因,出口企業應關注其中的稅收風險。 逾期收匯核銷的處理 出口貨物逾期收匯核銷的形成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國外客戶付款不能及時到位,使國內企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實現結匯并進行申報出口退(免)稅;二是試行收匯核銷無紙化的企業,雖然在網上提交了收匯核銷信息,但有時由于系統或信息傳輸的原因導致提交不成功,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收到外匯管理局轉發的收匯信息。 根據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否則,對審核有誤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為了幫助國內企業解決實際困難,降低稅收風險系數,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規定對出口企業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同時,對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因網上核銷系統、信息傳輸等原因致使出口企業逾期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此項政策的實施,為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帶來了便利,加快了出口退(免)稅的進度,緩解了企業資金運轉的壓力。 把握新規定的三個關鍵點 國稅函[2010]89號文件重點規定了出口企業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在無其他問題的前提下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出口企業應把握以下三點: 逾期收匯核銷的時限不明確 對于出口退(免)稅來講,收匯核銷是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必要前提,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必不可少的單證之一。對于收匯核銷單的管理,原有政策主要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 一是申報期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所述的申報期是指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期,生產企業為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如果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每月1日~15日,節假日順延),應在次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內。外貿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二是暫不能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企業。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除上述6種情況以外,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以上所述“尚未到期結匯”,是指出口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不到210天。210天是出口企業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規定期限,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代理出口的貨物。 另外,因改制、改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設立并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如原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6條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在申報退(免)稅時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有關規定采取事后審核。 國稅函[2010]89號文件中所述的逾期收匯核銷,并沒有明確與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的關系。對于第一種情況,超過90天申報期的收匯核銷單為逾期單證;對于第二種情況,超過210天未結匯核銷的為逾期單證。但是,國稅函[2010]89號文件只表明對出口企業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這個逾期的規定時限為多少天,沒有時間限制。對此,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應當結合當地稅務機關的明細規定謹慎操作。 逾期管理與延期申報是否掛鉤 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內,四種情況下出現逾期時,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這里提醒企業,逾期收匯核銷是否按上述延期申報的方式進行管理,國稅函[2010]89號文件并沒有明確。但從文件表述來看,對于逾期收匯核銷的時限不受限定。因此,出口企業在執行過程中,還要注意結合當地稅務機關的明細規定進行處理。 目前,國際金融危機雖然對我國出口企業的經營情況影響較大,國家出臺國稅函[2010]89號文件旨在幫助出口企業解決困難,促進外貿經濟快速攀升。但我們也注意到,國稅函[2010]89號文件沒有明確相關扶持政策的執行截止時限。在國內經濟回暖以后,是否還按此規定繼續執行不得而知。因此,出口企業應當盡可能地做到及時催要國外客戶款項,并按規定時限進行核銷。對于無紙化收匯核銷的企業,在網上操作時,應注意檢查是否提交成功,以免錯過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及收匯核銷時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