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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推行注會審計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4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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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指出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意見》稱,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現就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出十項意見:重要性和緊迫性、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嚴格管理和監督、規范社會組織涉外活動、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意見》指出,總體目標,到2020年,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意見》要求,完善財政稅收支持政策。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稅務部門要結合綜合監管體制建設,研究完善社會組織稅收政策體系和票據管理制度,改進和落實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意見》明確,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財政、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罰并及時通報民政部門。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范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意見》要求,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后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行業管理部門要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外交、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組織指導社會組織清算工作。《意見》明確,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支持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作用。貫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穩妥開展脫鉤試點。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托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原承擔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業協會商會繼續審批。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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