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
桂國稅發[2012]112號 2012.5.2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高稅務行政審批效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通知》(國稅發[2012]7號)精神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的工作要求,自治區國稅局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進行了清理和調整,決定對國家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未規定審批權限的減免稅審批一律下放縣(區)級國稅局審批?,F將清理和調整后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減免稅審批權限調整
增值稅減免稅審批事項全部交由縣(區)級國稅局審批、辦理。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調整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除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由自治區國稅局審批的項目外,其余審批項目的審批事項全部交由縣(區)級國稅局審批、辦理。
(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按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執行。
三、減免稅審批權限調整后的管理
(一)各級國稅局要嚴格按調整后的減免稅審批權限執行,依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切實提高行政效率。
(二)減免稅審批權限調整后,其他審批管理規定仍按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新辦企業等特殊企業享受減免稅或企業減免稅數額較大的申請,各縣(區)國稅局必須通過稅務行政審批領導小組集體審定。
稅務行政審批領導小組集體審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各市國稅局制定,報自治區國稅局備案。
(四)各縣(區)國稅局應根據一個年度預計減免稅稅額、享受政策依據等因素,按比例將增值稅減免稅審批文書向市國稅局、自治區國稅局報備。各縣(區)國稅局應向市國稅局報備的增值稅減免稅審批,由市國稅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報自治區國稅局備案,原則上審批報備的件數占全部審批的比例不低于30%。一個年度內增值稅減免稅金額預計達到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同時向市國稅局、自治區國稅局報備。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完成后,各縣(區)國稅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上級國稅局報備,具體報備方法自治區國稅局另行制定下發。
(五)自治區國稅局將適時修定具體的審批后續管理辦法,加強對稅務機關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的后續管理。
(六)各級國稅機關要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和跟蹤問效工作,加強減免稅審批監管。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僅要加強審批前的調查核實,而且要加大審批后的監控、跟蹤、調研力度。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獲得批準后,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審批決定,及時完成稅收征收管理系統中納稅人稅收優惠資格、優惠項目等內容的認定、維護工作。主管國稅機關應分戶設立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管理臺賬,詳細登記享受稅收優惠的批準時間、項目、年限、年實際享受稅收優惠金額,建立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七)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依法對審批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和責任追究。對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權限、程序實施審批,甚至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實施審批的,按規定追究審批機關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所稱減免稅是指報批類減免稅。各級國稅部門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受理尚未審批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按原規定審批權限執行?!蹲灾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稅務行政審批權限強化后續監管的通知》(桂國稅發[2005]145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