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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清算時股東借款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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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向股東借入流動資金,無法償還,注銷清算時是否應認定為無法支付的負債,確認為清算收益? 答:企業應確認該債務清償收益。 依據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抠Y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ㄈ└淖兂掷m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ㄎ澹┯嬎悴⒗U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二: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三條規定: 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后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第四條規定,表內及表間關系: 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列。 企業清算所得是否包括資本公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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