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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收回的關聯企業借款可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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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國有企業對A企業投資50萬元,后因A企業資金困難又借款給A企業200萬元用于經營。現在A企業經營不善,在工商局已經辦理注銷,請問200萬元借款可否作為債權損失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全文廢止] 中關于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規定都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全文廢止] 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債權屬于企業發生的非經營活動債權,屬于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能申報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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