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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零售業贈送商品給客戶的增值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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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零售業送出的公司自身銷售的商品給客戶,請問要視同銷售還是進項稅轉出?計稅基礎是什么?「解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購進的商品無償贈送給客戶,需要視同銷售處理。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根據上述規定,視同銷售時,銷項稅額的計稅基礎應按貴公司最近時期銷售該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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