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支出不合法,進項怎么抵?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556 |
|
進項抵扣,有“合法性”規定嗎?
這是某論壇上一個貼子的內容:
“別以為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通過了系統認證、屬于允許抵扣的項目就能夠抵扣,再其次你還需要是符合法律法規的業務(如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增值稅稅收規定等)”。
覺得精辟,還是好笑?
合法,才能抵扣。仿佛天經地義的東西,卻往往是最容易隱藏錯誤的地方。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原則是什么?
或者更深問一層:“合法性”是不是增值稅進項抵扣的條件?
所有增值稅企業學習會計,學習增值稅如果這一點都沒有弄清楚,那在納稅時一定就是容易被誘導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在規定進項抵扣時,都沒有從“合法”的角度,進行任何規定或限制。可以這樣說,所謂的“合法性”,是被硬生生塞入我們頭腦的。
有人翻開增值稅文件說,藍老師,這難道不是合法性要求嗎:
非正常損失的進項不能抵扣,對于什么是非正常損失,《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解釋是:“……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如果把這個理解為“合法性”要求,就是在以一種近乎法盲的態度理解法律。
增值稅政策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的范圍之一,是“非正常損失的進項”,哪些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呢?其中,因違法,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導致的損失,就屬于非正常損失。
它只是針對損失原因的一個判斷。即:違法 依法沒收 導致的損失。這種損失不能抵扣進項。所以,這不是關于合法性的定義,只是對某種損失范圍的一個解釋。不能根據這個解釋,就得出:違法的進項不能抵扣,這一跳躍了五里路結論。
看看,二者的區別非常之大,一旦我們沒能把握住進項抵扣的規則,就非常容易被誤導。
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公司采購一批商品,進項稅金3萬元。該商品仿冒了別人的商標,這批商品顯然是違法的。那么,進項能不能抵扣?
核心判斷就是,該商品是否屬于:“……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被依法沒收、銷毀的情形”。
顯然,在被工商或其它執法部門依法沒收、銷毀之前,它甚至沒有形成損失,不滿足以上規定,不能抵扣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可以抵扣。不能僅因為尚未被查處的“違法”,就認為不能抵扣。
結論是,銷售掉商品的1萬元進項,沒有轉出的法律依據。
我們接著假設,銷售了1/3之后,被商標所有人發現,公司很害怕,與對方交涉后達成協議,將剩余商品銷毀。但實際上只銷毀了剩下的一半即1/3。另1/3被偷偷藏了起來。
那么,銷毀的這1/3能不能抵扣呢?
核心判斷依然是,該商品是否屬于:“……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被依法沒收、銷毀的情形”。
“被依法銷毀”,這個銷毀是不是依法進行的呢?這可是企業“自愿銷毀”或者與對方的約定,“依約銷毀”的。畢竟,違法與否的判斷權,在相關行政機關,相關行政機關不認定違法,并依法要求銷毀,誰敢強令銷毀呢呢?企業間產生糾紛并依約處理,屬于依約的事。
所以,這1/3的進項1萬元,雖然是損失,但并非依法銷毀,也沒有轉出的法律依據。
繼續假設,然后工商查到此事,依法強令公司銷毀掉剩余的1/3,這個1萬的進項能否抵扣呢?
核心判斷依然是,該商品是否屬于:“……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被依法沒收、銷毀的情形”。重要的事,重復了三遍。
可見,這一損失的滿足了非正常損失的定義:因為違法 依法銷毀 形成損失。所以,1萬元進項應該轉出。
那么,既然工商查處了,以前銷售的和銷毀的商品對應的2萬進項,能不能追溯轉出呢?
看看工商處理的結論,是僅依法銷毀這一批,還是要銷毀已經銷售掉的那批?還是要銷毀已經銷毀掉的那批?
99.9999%的可能性是,只依法銷毀查獲的這一批。所以,以前的2萬進項稅金追溯轉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最后,工商可能還會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這就針對前批次商品了。此時,是否涉及進項稅金轉出呢?
這是顯然的,“造成貨物被依法沒收、銷毀的情形”,工商的這一處罰并不涉及貨物,所以完全沒有轉出進項稅金的依據。
可見,這個業務雖然涉及到一個違法行為,但增值稅進項處理上,并不因為違法而轉出,只有對于“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被依法沒收、銷毀”這一后果,才實施進項轉出。
當然,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上述罰款、沒收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同樣不能理解為企業所得稅的扣除有“合法性”標準,也只是對于行政、刑事罰沒的這一結果,不允許扣除。
所以,似是而非時,千萬不能亂套合法性這一概念。
收稅是一門科學,有著深刻的內在性規則。稅收的“中性原則”是一項基本原則,而稅收的“調節作用”,是一項特殊的規定。除非對某些行為有鼓勵性或限制性的具體規定,稅收都不對交易合法與否進行判斷,更遑論將合法性作為一項原則。
稅務規則的復雜性是多方面的,增值稅的進項抵扣,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它們的確認規則與標準都是完全不一樣的。
不掌握基本規則,就不可能在復雜的納稅環境下做到正確納稅。
如果有人問:“哪些進項可以抵扣?”或者有資料標題是諸如《可抵扣項目一鑒表》,這些都說明完全是外行思維。這樣的知識價值是負數。
內行只問:“哪些進項不可以抵扣?”
比如我,從不問“為什么可以抵扣”這樣的問題,只會問“為什么不可以抵扣?”因為進項抵扣的范圍是一個負面清單的列舉方式,這就是規則。
稅務,要從規則學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