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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對于關聯方轉讓定價是如何規定的?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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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資產轉讓價格該怎樣處理?新稅法對于關聯方轉讓定價是如何規定?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專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建立了反避稅制度,加大了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等。 對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進行業務交易時,應嚴格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即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的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否則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存在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的涉稅風險。 需提醒的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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