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冀國稅發〔2009〕44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69 |
|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冀國稅發〔2009〕44號 2009.3.17各市國家稅務局、各擴權縣(市)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稅收法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結合我省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情況,現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通知如下:一、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按程序分為審批類和備案類。審批類為民族自治縣減免稅,其他為備案類。三、審批權限和程序民族自治縣內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50萬元-100萬元的,由市國家稅務局或擴權縣(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審批。減免稅審批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四、備案程序(一)備案機關。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在省國家稅務局備案;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200萬元-500萬元的,在市國家稅務局、擴權縣(市)國家稅務局備案;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200萬元(含)以下的,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備案。(二)受理與審核。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提交的相關審核資料(見附件1)及《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見附件2)后,按規定及時轉送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按照要求審核并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后轉送稅政管理部門(對小型微利企業可簡化程序,由稅源管理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直接返還辦稅服務廳)。備案機關經審核準予備案的,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后,按程序傳送至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三)結果下達。主管國稅機關的相關部門對準予備案的減免稅信息錄入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并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返還納稅人。(四)資料保管。國稅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料審核后逐級傳遞返還稅源管理部門,并按照“一戶式”要求進行存檔。五、納稅人責任(一)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并負法律責任。(二)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攤期間費用,計算減免所得額或減免所得稅額;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三)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六、后續管理(一)主管國稅機關應詳細登記減免稅的審批或備案項目、時間、年限、金額,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二)在執行減免稅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具有資格證書但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三)各級國稅機關每年定期開展減免稅執行情況專項評估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處理。七、各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國家稅務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總結報告。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審核資料附件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