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前日,出臺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就如同“明前茶”一樣,比較有價值。該規定內容比較簡單,就兩條,其中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那么如何把握這條政策呢?筆者結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梳理一下相關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登記辦法的說法
國家稅務總局第43號令第二條采用的表述是:“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這里同樣采用的是綜合性表述,沒有兼營是否需要分別計算的明確描述,兩者的區別僅在于一個按照超過應當登記的表述,一個采用標準及以下的表述。
二、一般納稅人登記執行口徑的表述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是對國家稅務總局第43號令執行口徑的明確。其中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這就是說,是對綜合性表述的進一步細化。
三、“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如何解讀?
財稅〔2018〕33號雖然明確說是“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是這個“統一”并不唯一是指全部的單一的統一,從字面看,可以有兩種解讀:
一種解讀是對原有三個標準(工業企業50萬元、商業企業80萬元和營改增企業500萬元)的標準值進行統一,即統一采用500萬元的標準。如果是最后的執行口徑,則實施之后,企業對“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行為”仍然需要分開核算銷售額,分別按照500萬元的標準,分別進行對照適用。同時,由于原50萬元和80萬元的對象不存在重疊性,實際就是存在兩個標準,即“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行為”分別按照500萬元進行考量,只要其中發生一個超標就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這樣,也是對營改增以來執行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政策口徑的延續。
另一種解讀是對原三個標準進行合并,整合成一個唯一的標準,即以一個納稅人為考量單位,作為衡量的唯一標準。如果這樣,則實施之后,企業無論是否分別核算銷售額,均按照銷售總額是否超過500萬元作為判斷依據。這樣,就是改變了營改增以來的納稅人類型登記的規則,并且需要對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6號公告的第七條規定進行廢止,當然這樣的最大好處就是判斷標準簡單了。
財稅〔2018〕33號是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自然不會對稅總2018年第6號公告作任何作廢或者修改的處理。那么是對其默認,還是后期稅總自行公告改動,現在就不能確認了?,F在,有許多人很肯定地說是企業只有唯一一個標準了,我覺得這樣的判斷還是有賭一把的性質,理由并不唯美。
四、其他還有什么可以參考的?
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具體是這么表述的:“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注意,這里沒有提及營改增企業的標準問題。我們假設推行后一種解讀,那么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營改增企業的實際標準相對是降低了,對于營改增企業變成擴大了一般納稅人范圍,筆者覺得與目前政策的取向有點不符。
五、關于存在兼營行為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執行問題
整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存在兩種可供選擇路線,具體要看后續稅總的最后決定,絕不是有的人說的那樣,就是唯一的一種解讀。筆者的觀點,按照目前的政策取向更傾向于第一種選擇,即納稅人兼有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當然,也希望最終是只有一個標準,大家簡單一點。這次究竟結論如何,估計近日就會出臺,拭目以待。
寫這樣一篇短文,看似沒有意義,只需多等幾日就會有結果。筆者只是想表達一個觀點,那就是:凡事不要被表現所左右,也沒有必要因為多數人那么看就放棄自己的觀點。任何事情都有多種可能,絕對是沒有出路的,選擇才是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