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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地稅發〔2010〕6號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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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10〕6號 2010.1.13各分局(局)、納稅服務中心、縣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及所屬事業單位: 現將《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斷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范的自然人投資者是指投資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企業的自然人。(下文所稱“企業”均指有自然人投資者的企業) 本辦法所規范的自然人投資者轉讓股權行為,不包括自然人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股票行為。 第三條 自然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遵循按人建檔、動態跟蹤、環節控制、信息共享。 第二章 初始登記 第五條 對于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辦理稅務登記業務的同時,根據企業稅務登記信息,編制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信息登記表(附件1),完成自然人投資者的初始信息登記工作。 (一)企業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二)企業新增自然人股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企業法人股轉讓給新增自然人股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要求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為企業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時,應向企業提供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政策資料,做好稅收政策宣傳。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稅務登記信息開展核查時,應根據企業稅務登記資料和工商部門的新辦企業登記信息,核實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信息登記表內容的正確性,并建立自然人股東信息臺帳(附件2),完成自然人投資者建檔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自然人股東信息臺帳,通過公告、郵寄、短信等方式,做好自然人投資者涉稅事項申報提醒服務。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以自然人為要素的綜合信息檔案平臺和自然人投資者投資納稅檔案(附件3)。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重點加強自然人投資者利股紅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管理,發現有以下情形的,應及時開展核查和納稅評估,符合條件時移送檢查。 (一)企業“未分配利潤”長期掛賬不分配且盈利水平穩定的; (二)企業個人所得稅長期無稅申報的; (三)自然人投資者投資額超過100萬,且企業連續三年以上虧損的; (四)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或家庭費用在被投資企業列支的; (五)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開展其他核查、納稅評估和檢查時應一并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利股紅、股權轉讓等所得的納稅情況進行重點核實,并在報告中單獨注明。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后,應按照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為企業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股權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結構變更涉稅事項確認手續,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變更確認書(附件4),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受讓方取得的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變更確認書將作為再次股權轉讓時原值的證明材料之一。 第十四條 企業到稅務機關辦理股權結構變更涉稅事項確認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1、股權轉讓協議;2、股東會決議;3、轉讓方和受讓方身份證復印件;4、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日上月月末財務報表;5、轉讓方原股權價值證明材料;6、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信息變更登記表(附件5);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企業股權結構變更涉稅事項確認申請后,能當場辦結的應及時出具確認書;不能當場辦結需要開展核查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出具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變更確認書。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具確認書后,應及時將企業提交的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信息變更登記表歸檔,并維護自然人股東信息臺帳和企業稅務登記信息。企業如有新增自然人投資者的,還需編制自然人投資者股權結構信息登記表,完成新增自然人投資者的初始信息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收集各類外部信息,對于從工商部門取得的自然人投資者股權變更信息,及時與自然人股東信息臺帳進行比對,加強涉稅情況的核查。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自然人投資者股權轉讓稅收約談制度。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企業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相關的自然人投資者股權信息。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開展企業稅務注銷清算核查,對自然人投資者取得的企業清算分配收入,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完成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清算情況反饋表(附件6)。 第二十條 在企業完成注銷稅務登記后,稅務機關應根據自然人投資者股權注銷信息做好自然人股東信息臺帳的維護。 第六章 核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能提供自然人投資者所投資的財產(資產)完整、準確的原始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自然人投資者取得的實物性質的利股紅分配和股權轉讓所得,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注銷的企業,如能提供資產處置及企業所得稅清算所得應納稅證明的,對其自然人投資者清算所得應繳納的利股紅個人所得稅據實征收;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征收自然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投資者在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時,未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申報和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企業或者個人在向自然人投資者支付股權轉讓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時,未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宿地稅發[2009]104號 宿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蘇州地稅發〔2009〕79號 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利股紅”所得及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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