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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7]490號 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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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1997-09-01 發文字號: 國稅函[1997]490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1997]356號)收悉。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法規,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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