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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發[2010]73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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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意見 魯國稅發[2010]73號 2010-4-12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產品收購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的使用管理,強化以票控稅,堵塞稅收漏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收購發票購票資格的審核,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領購收購發票。 (一)有固定經營地點、倉儲設施或設備; (二)購進的貨物屬于《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列舉的農產品; (三)具備收購業務所必需的人員和資金; (四)收購地生產擬收購的農產品; (五)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二、在發票領購環節對收購發票實行限量、限期管理。 (一)對收購發票實行分次限量領購,每次最大購買量不得超過一個月的使用數量。其中對新核定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一年以內的納稅人,每次領購收購發票不得超過10天的使用數量。 (二)納稅人收購發票領購使用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應按規定申請增加收購發票領購使用數量,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是查看納稅人的收購計劃、設備生產能力、銷售和收購渠道等情況,查看納稅人申請的月領購使用數量是否與收購資金、設備實際生產能力、收購業務量變化等相匹配。 (三)主管國稅機關在發售收購發票時應實行驗舊購新制度,收購發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四)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隨時調整納稅人發票領購使用數量,實施動態管理。對于收購發票連續三個月實際使用數量低于核定領購使用數量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領購使用數量進行重新核定。 三、嚴格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 (一)收購發票僅限于收購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時開具。 (二)納稅人開具收購發票時,應按規定時限、號碼順序逐筆開具,準確記錄出售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同時在備注欄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或多筆收購業務匯總開具。收購貨物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并與收購發票內容對應。 (三)收購發票僅限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使用。跨縣(市、區)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 (四)對未按規定開具收購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理。 (五)主管國稅機關應積極推行計算機網絡開具收購發票,強化信息比對分析,切實加強收購發票的管理。 四、嚴格收購發票抵扣管理 (一)收購發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為按購進農產品在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依13%扣除率計算的稅額; (二)未支付價款的收購業務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對超出使用范圍或未按規定開具的收購發票,不得憑其抵扣稅款。 五、加強會計核算管理 (一)主管國稅機關應引導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用于支付農產品收購款。 (二)納稅人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正確設置帳簿和相關會計科目,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并按具體的品種、規格進行數量、金額式核算; 在購銷業務記帳憑證上要附齊、附全相關單證,如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等。 對不能按照以上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納稅人應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 六、加強日常監控管理 (一)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收購發票開具情況的審查,對其發票開具內容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對納稅人收購業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落實,核查可采用對出售人實施回訪、電話詢問和發函協查等形式,核查情況應備案留存。其中對于發函協查的,收函國稅機關應對發函情況進行協查,協查情況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回復。 (三)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并將下列情況作為重點評估對象: 1.領購使用收購發票數量變化較大的; 2.月農產品購進金額較大且變動異常的; 3. 農產品采購價格變動異常的; 4. 發票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銷貨物真實性的; 5.產品產量、銷量及投入產出率波動異常的; 6.納稅申報異常或稅負偏低的; 7.實物盤存與賬、表、單不符的。 對經評估發現納稅人存在虛開收購發票、虛抵進項稅額等偷逃稅行為的,應及時按規定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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