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委會同市地稅局對擔保機構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擔保機構,并對外進行公示,最終確定符合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名單,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國家稅務總局;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并下發免稅擔保機構名單;
(四)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持有關文件到同級稅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準并辦理免稅手續后,擔保機構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三、免稅期限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在同級地稅部門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四、申報材料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見附件),填報數據為截至2013年底數據;
(二)擔保機構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
(三)201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擔保機構登記表》中相關數據的附注和說明),營業執照、融資性擔保經營許可證和公司章程復印件,經協作銀行加蓋公章確認的擔保業務明細表(提交的明細表指標中應含有:協作銀行名稱、擔保企業名稱、擔保金額、擔保費收入、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貸款銀行與受保企業貸款合同號、擔保責任發生日期、擔保責任解除日期);
(四)以上材料以書面形式一式六份,登記表的電子版U盤或光盤一式一份,須于4月11日前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中小企業處;
(五)申報材料不退回。
五、對已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擔保機構的相關要求
(一)我委將對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實施效果開展監督檢查,對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二)為了解已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擔保機構開展業務情況,本市已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擔保機構,須于4月11日前填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擔保機構登記表》。
(三)對于不符合減免條件或未按時填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擔保機構登記表》的擔保機構,我委將會同市地稅局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取消其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3月24日
附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