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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國稅發[2008]101號 蕪湖市轉發省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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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國家稅務局 蕪湖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蕪國稅發[2008]101號 2008.11.10各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各稅源管理科、稽查局、辦稅服務中心、車購辦、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局):現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國稅發[2008]10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一、跨省經營的總分機構及省內跨市總分機構在總、分機構稅款分攤比例、預算管理等方面均有區別,各單位要準確把握文件精神,區別不同類型總分機構進行稅收管理。二、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在我市跨區(縣)的,原則上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監管,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繳納。對市內跨區(縣)經營的分支機構如因經營范圍及涉及的行業稅收政策等,需要就地繳納稅款的,應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級稅務機關確認。三、原在我市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分支機構以及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管,按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即: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稅部門的,由國稅部門負責監管;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稅部門的,由地稅部門負責監管。四、各單位要加強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摸清總、分支機構分布情況,認真核實經營收入、工資總額、資產總額。(一)備案管理。各單位按規定時間完成轄區內現有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備案管理,新辦稅務登記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機構應在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15日內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時需報送以下資料:1.《跨地區匯總納稅總機構信息備案表》或《跨地區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總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報);3.總機構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報);4.所有二級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總機構報);5.所有二級非法人分支機構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總機構報);6.總機構批準成立二級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相關決議等文件。國稅部門各單位應于11月25日前完成轄區內現有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備案管理。今年核實總結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以后年度按規定執行。(二)系統維護。國稅部門各單位應于11月25日前(新辦稅務登記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在收到跨地區匯總納稅總機構信息備案表后15日內)完成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的綜合征管軟件信息維護工作。維護中要注意對以往的錯誤數據進行清理。1.稅收管理員在收到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報送的備案表及附報資料后,應根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國稅發[2008]103號)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同時在《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上簽署相關意見,報送稅源管理部門復核后,根據簽署的意見,結合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等有關文件的通知》(皖財預[2008]637號),一份備案表傳遞辦稅服務中心由其在變更登記模塊、稅種登記模塊中進行信息維護,一份由稅源管理部門在2008版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維護模塊中進行信息維護,完畢后,資料歸檔。2.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暫監管到市級分支機構。縣級成員單位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取消原企業所得稅稅種核定。3.市內跨區(縣)經營總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監管的,取消原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種核定。4.跨地區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信息維護按照《綜合征管軟件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操作說明》執行。五、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及時反饋總分機構預繳所得稅相關信息,并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與新問題及時反饋上級管理部門,確保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平穩過渡。附件:1.跨地區匯總納稅總機構信息備案表2.跨地區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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