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從2013年9月1日起,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以下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的規定廢止:
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拆遷補償費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214號)第二條;
二、《轉發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2002]134號)的補充意見和附件內容;
三、《轉發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穗地稅發[2002]312號)的補充意見;
四、《關于停止執行個人取得房屋拆遷補償費稅收處理問題通知第二條第五款的通知》(穗地稅函[2003]69號);
五、《關于明確對外國公司取得船舶國際運輸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審批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04]74號);
六、《轉發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9]26號)的補充意見和附件內容;
七、《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工作規程的通知》(穗地稅發[2009]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