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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領用商品的財稅處理辨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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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產企業自營建造一棟簡易廠房,并在其中購買和安置一套生產流水線,自2012年3月20日投入使用。A 該廠房總造價5 000萬元,另外,獨立安裝一臺載貨電梯,價值100萬元,領用本企業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價值50萬元,領用庫存商品一批,價值30萬元。B 流水線設備主體自外部購入(2010年1月1日購入),價值4000萬元,合同約定,購入日首付1000萬并支付增值稅,其余分3年在每年年末償還,該流水線設備領用外購原材料一批,價值20萬元,庫存商品一批,價值100萬元,發生人工費30萬元。C 該流水線設備使用年限為10年,殘值率為5%,采用直線法攤銷。D 該設備在2012年1月至2月底進行負荷試車,生產了100件產品,成本2萬元,全部銷售出去,售價3萬元。該設備自正式投產以后,共生產產品2萬件。截止2012年年末,所銷售的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占全部正式投產后的產品的50%。E 該廠房的折舊計入管理費用。使用年限為20年,殘值率為10%,采用直線法提折舊。F 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所得稅稅率25%,合同內涵報酬率為10%,為該企業服務的銀行的同期銀行存款利率8%。請做出正確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按:筆者設計這個題目,主要是考查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和自產商品的稅務處理,同時考察該固定資產新會計準則下入賬價值的確認問題,以及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下的利息處理問題。之所以叫簡易廠房,是因為考慮了該企業的建安資質問題,即無需外包。一、稅務處理1、增值稅⑴、結論:①、該企業簡易廠房領用的原材料,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領用的庫存商品,需要交納增值稅;② 、該企業流水線設備領用的原材料,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領用的庫存商品也不需要交納增值稅。⑵、理論依據:①、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將自產的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需視同銷售處理,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②、《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了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以其為載體的配套設備和附屬設施的增值稅問題。2、企業所得稅⑴、結論①、該企業領用的原材料、庫存商品不繳納企業所得稅;②、該企業的融資費用適用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部分,需納稅調整。⑵、理論依據①、《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有關規定;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二、會計處理1、簡易廠房的核算借:在建工程——廠房 5 193.6 貸:銀行存款 5 100 原材料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5 庫存商品 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2、流水線設備⑴、2010年1月1日借:在建工程——設備(1000+1000×(P/A,10%,3)) 3 486.9 未確認融資費用 513.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 貸:銀行存款 1 680 長期應付款 3 000⑵、2010年12月31日借:長期應付款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借:在建工程——設備——利息 248.69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2486.9×10%) 248.69借:在建工程——設備——其他 150 貸:原材料 20 庫存商品 100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0⑶、2011年12月31日借:長期應付款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借:在建工程——設備——利息 173.559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73.559(2486.9-(1000-248.69))×10%⑷、2012年2月28日借:庫存商品 2 貸:生產成本 2借:在建工程——設備——其他 2 貸:庫存商品 2借:銀行存款 3.51 貸:在建工程——設備——其他 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51⑸、2012年3月20日借:在建工程——設備——利息 22.73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22.73(2486.9-(1000-248.69)-(1000-173.559))×10%÷12×3借:固定資產——廠房 5 193.6 ——設備 4 080.879 貸:在建工程——廠房 5 193.6 ——設備 4 080.879⑹、2012年12月31日借:財務費用 68.121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68.121借:長期應付款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借:管理費用——廠房(5193.6×(1-10%)÷20÷12×9)175.284 制造費用——設備(4080.879×(1-5%)÷10÷12×9)290.76 貸:累計折舊——廠房 175.284 ——設備 290.76三、納稅調整1、該企業采用IRR為10%作為折現率,而稅法允許的利率為6%,故形成納稅調整,因為該企業在2012年3月以前,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已經資本化,不影響損益,所以,納稅調整主要集中在2012年;2、按照6%確認該企業未卻熱你的融資費用為327萬元,每年的計入在建工程的利息為2010年160.38萬元,2011年110萬元,2012年14.15萬元,2012年計入財務費用的為42.47萬元;3、導致該企業設備的計稅基礎為4 106.53萬元,在2012年計入制造費用的折舊為292.59萬元;4、該企業財務費用納稅調增金額=68.121-42.47=25.651萬元;5、設該企業投產以后銷售X件產品,則(X+100) ÷20000=50%,則X=19900件,9900÷20000=49.5%,即2012年該企業計入制造費用中的折舊額有49.5%轉入營業成本影響損益;6、納稅調減金額=(292.59-290.76)×49.5%=0.91萬元;7、負荷試車納稅調增金額=3-2=1萬元;8、合計2012年納稅調增金額=25.651-0.91+1=25.741萬元。這是個十分復雜、但又很接近實際的例子,也是一個十分管用(至少對相關知識的掌握十分有用)的例子,雖然他的納稅調整還可能存在出入,但抱著嚴謹和真誠的態度去研究學問,還是我輩中人應該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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