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條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單位納稅人。
二、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實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應提供2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改組改制企業還應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辦理地點
納稅人所在地的區(縣)行政許可中心。
四、辦結時限
符合條件、資料齊全、證照有效、表單內容完整的,即時辦結。
五、特別說明
1.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表》上加蓋公章,復印件上應標注“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3.所需資料特別說明:
(1)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應提供: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2)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供:
—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7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