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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聚餐企業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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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國稅發[1995]115號文規定以非現金形式給員工提供福利也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那么如果企業組織集體聚餐,是否也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并沒有取得現金也沒有取得實物,只是集體去消費是否可以認為就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是財稅[2004]11號文又規定單位免費給員工提供旅游,個人沒有取得現金和實物卻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那組織員工聚餐是否也該參照執行?請指教!解答—— 職工聚餐不同于由于加班加點等免費給職工提供一定標準的份飯,由于這種針對個人的金額比較容易確定,這種情況應納個稅似乎目前已是定論。 但聚餐有明顯的不同,比如說我們七八個人聚餐,我愛吃龍蝦,就點了一只,你愛喝洋酒,也來了一瓶,可能在消費過程中你點的龍蝦我一點也沒吃,我點的洋酒你一點也沒喝,這樣,針對個人的特定金額就無法確定,如果按人數平均而言對每個人征收個稅,有的人可能就會不高興,但征稅就需要有明確的征稅對象和課稅金額。這樣的調查,對稅務機關也根本不可能。 個稅法實施細則指出,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而實際上集體聚餐根本無法確定每人的負擔額,所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本不可能。 集體聚餐應該是允許的,應以聚餐目的而定,如是培訓聚餐、工會活動聚餐、慶祝三八或五一聚餐,應有相應的科目來歸集,但要受這些科目的限額制約,不能超支。如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我認為都可以列支這種集體聚餐應該是允許的,而與個人所得稅無關。 稅務機關如果認為應納個稅,也應有相應的條文來支持,來計算應納稅稅款,從聚餐這種集體活動中分離出個體行為的受益額根本不可能。 我認為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為大家集資,每人交50塊錢那種聚餐,當然不會存在交個人所得稅問題,如為企業組織,也有多種列支方法,可做為部門會議,活動(如羽毛球賽后聚餐)??稍诟@M,工會經費中列支,當然也可想辦法找正當理由在稅前列支,一般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主要看是否與企業活動相關,當然如沒有理由,純粹是為了花錢錢而聚餐還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如大偉所說,聚餐的規模標準也應考慮,因為誰知道到底有沒有聚餐,還是只拿了吃飯的發票報掉,錢分給個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中提到的非現金形式給員工提供的福利只是“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實物價值較高”,并不包含“企業組織集體聚餐”這樣的集體公益活動支出?! ?ldquo;企業組織集體聚餐”也不等于企業對員工的獎勵,這樣的企業集體公益活動只是企業的特定的普遍性的活動,企業員工得到的實惠并不明顯或次數不多且數額不大。再說,企業的集體聚餐支出也有數額限制,超額部分可不能在稅前列支。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中提到的“單位免費給員工提供旅游”卻是企業對員工的獎勵,數額較大且受益者特殊。因此,文件規定: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卷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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