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
9.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的個人獎勵,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1.對合蕪蚌自主創新試驗區內科技創新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最長不超過5年。
12.對經認定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3.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4.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5.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支持企業資源綜合利用
16.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7.企業從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8.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19.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0.企業設立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1.企業由節能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2.企業經相關部門批準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免繳土地使用稅。
(四)引導企業發展現代農業
23.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下列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下列項目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4.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5.對企業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
(五)支持企業兼并重組
26.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7.企業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進行合并時,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28.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按照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所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9.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0.經省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31.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企業,以土地、房產作價入股進行非房地產開發投資或聯營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32.對企業自用的房產和土地,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批后,可予以減征或免征。
(六)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33.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4.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5.對從事旅游業務的服務企業,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36.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7.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8.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在規定期限內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9.服務業企業繳納契稅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下限執行。
40.對企業全面落實社保費“五緩四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