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發[2012]132號 2012.9.17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精神,我省將于2012年12月1日起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簡稱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現將我省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明確如下:
一、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