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的規定,現將我省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省所有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7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均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二、根據《通知》附件一《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我省試點納稅人原則上采用投入產出法。
三、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為避免重復計算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不同貨物當期銷售數量的比重或當期銷售收入的比重對農產品耗用數量進行歸集和分配。試點納稅人選擇確定了分配方法后,24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根據《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應在2012年7月31日前對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如有留抵稅額的可作一次性沖減,仍有應納稅額的,應按規定繳納入庫,一次性繳納入庫有困難的,經主管國稅局同意,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繳納入庫。試點納稅人轉出的進項稅額應報主管國稅局審核確認,主管國稅局應對試點納稅人轉出的進項稅額進行認真審核,加強對稅款入庫的監督管理。
五、我省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省國家稅務局將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商省財政廳后,不定期公布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
六、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規定,對納入試點范圍的產品,如國家和省沒有公布統一扣除標準的,試點納稅人按以下程序申請核定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一)試點納稅人應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局申請核定扣除標準,并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申請表》(見附件,以下稱“申請表”);
2.上年度農產品原材料、庫存商品、產成品的數量及金額等明細數據,進項稅額歸集方法及說明;
3.企業生產工藝流程說明;
4.本行業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范性文件;
5.相關產品銷貨合同和農產品購買合同;
6.主管國稅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主管國稅局稅政法規部門會同稅源管理部門對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后,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經縣(市)國稅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連同有關資料上報設區市國稅局。設區市國稅局由貨物和勞務稅處(科)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科)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將組成扣除標準核定小組進行核定,并及時下達核定結果。主管國稅局應通過網站、報刊、辦稅服務廳等方式對下達的核定結果進行公告,并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通知試點納稅人。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七、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扣除標準核定采用備案制的納稅人,除應向主管國稅局報送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35號公告第六條所列資料外,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應同時報送記載當期購進農產品損耗數量、購進數量的“庫存商品”科目明細賬復印件做為備案資料;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應同時報送記載當期農產品領用數量的“原材料”科目明細賬復印件做為備案資料。
八、對于利用同一種農產品生產不同貨物的,由于不同貨物適用的扣除標準不一致,試點納稅人應對各種貨物進行分開核算,否則一律從低適用扣除標準。
九、對于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且申請享受了免稅優惠的納稅人,不計算抵扣免稅貨物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十、主管國稅局應認真做好相關行業、產品的調查摸底工作,掌握核定扣除行業納稅人的生產銷售情況,確定試點納稅人名單,全面統計核定納稅人涉及的產品具體名稱、原料種類等,組織對有關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輔導,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附件: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申請表
(只發電子文件,發文聯系電話:0791-8620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