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公告),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分機構已預繳的稅款后,應補(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和退庫。
納稅申報依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64號公告)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中相對應的欄次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匯總納稅企業總支機構按照(財預[2012]40號)計算的應(補)稅款,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的稅款,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給各分支機構。為此,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時,還應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