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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1/5 來源: 閱讀次數: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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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托管銀行: 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含股份股利和現金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紅利所得稅”)政策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運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受上市公司委托,為其計算投資者股權登記日應繳稅款。 上市公司以中國結算計算結果為參考,確定應當代扣代繳紅利所得稅金額,并在規定時間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款。
二、投資者轉讓交割股票后,中國結算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投資者持股期限。對截止轉讓交割股票日投資者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國結算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扣收投資者稅款額,并在投資者轉讓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開市前將明細數據(含中國結算直接辦理的非交易過戶業務涉及的紅利所得稅的明細數據)發送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于當日對扣收稅款結果進行確認后,將已全額扣收的稅款明細數據報送中國結算,中國結算在當日日終通過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全額稅款的扣收。
三、投資者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應當及時通知投資者補足資金。投資者補足資金后,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將扣收稅款明細數據報送中國結算,并將扣收稅款及時劃付中國結算。對于持續欠稅的,上市公司、中國結算、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將協助稅務機關依法處置。
四、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中國結算將上月收到的由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扣收的稅款劃付上市公司,并將扣收稅款的明細發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應納稅所得額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份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份數。投資者證券賬戶中的股票在多處托管的,分別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除證券投資基金開立的證券賬戶外,機構證券賬戶(含名義持有人賬戶),不納入紅利所得稅計算范圍。
六、計算持股期限時,下列股份變動情形視同投資者連續持股: (一)投資者股份轉托管、轉指定; (二)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掛失、合并導致的股票劃轉; (三)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將股票在普通賬戶和同名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之間進行劃轉; (四)融資融券業務中,投資者在其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之間進行的擔保品劃轉; (五)其他經認定的連續持股情形。
七、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導致的相關公司股票退出登記,不納入紅利所得稅的計算范圍。 八、投資者可在辦理網絡服務身份驗證手續后,通過中國結算網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詢其繳納紅利所得稅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變動記錄等明細信息。投資者也可通過撥打中國結算熱線電話(4008-058-058),咨詢紅利稅政策有關問題。
九、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其紅利所得稅征收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通知。 十、本通知由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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