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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的增值稅是否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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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藥品生產企業08年通過青島市紅十字會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藥品一批,成本價20萬元,紅十字會開具的含稅收據金額為30萬元,上述業務中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應包含藥品的成本價和按公允價值計算的增值稅額,因財稅[2008]104號文規定該筆增值稅免稅,免征的增值稅企業并未實際負擔,請問該筆免征的增值稅是否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答:由于免征增值稅后不再計提銷項稅額,按照規定企業的進項稅額轉出后計入相關產品成本。“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中包括這批捐贈藥品的成本及其進項稅額轉出部分,因此企業不應按照30萬計入捐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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