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草擬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準則修訂了4方面主要內容和12個問題,《征求意見稿》不僅統一了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并借鑒國際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與時俱進,實時保持與國際持續趨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2014年至今,財政部就出臺的一系列準則,修訂或新增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會計準則》等,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7項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兩項準則解釋。《征求意見稿》則是這次大規模準則修訂的延續。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要求,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建造合同形成的收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其中,銷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風險和報酬轉移為基礎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這種對于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已經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日趨復雜交易事項,實務中收入確認和計量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
另外,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17年12月15日起實施)。該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和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該商品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現行的收入準則很難與以上國際準則相趨同。
收入準則的發展歷程,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微觀聚焦,也是企業信息質量不斷提高的要求。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是在國際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們推進會計國際趨同的整體需要。
求實創新,確保新準則切實可行
從具體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共分為8章43條,主要對修訂的4大內容進行了明列舉:(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征求意見稿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以上四個問題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收入準則進行了規定,將2項準則統一標準,既符合中國特色又吸取國際準則的意見,具有較強的指引性,實務操作不再模棱兩可或者無據可查,對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指導會計實踐不言而喻。
多策并用,確保準則擲地有聲
為使會計準則更符合實際,更具有發展可持續性,這次《征求意見稿》主要對7大類12個主要問題廣泛征求意見:關于合同的識別;關于單獨履約義務的識別;關于收入確認時點;關于收入計量;關于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關于相關信息列報;關于準則實施等有的放矢、分類別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的12個問題在此次企業會計準則修訂完善過程中,不斷改進,從課題研究起步,多次廣泛征求意見,提前進行實地測試,反復進行修改完善,多個角度全方位地就收入價值準則進行了規定,與國際準則保持趨同互動,確保了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高質量。
事實上,伴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一直在不斷創新推進。財政部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順應了中央深化改革、改進治理、擴大開放、防范風險以及促進國民經濟市場化、法制化、規范化的需要,也保持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意義重大,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