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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對金融商品轉讓進行了明確。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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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中,對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進行了明確。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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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中,明確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以及個人從事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
基金征收增值稅問題
在營業稅時代,遺留的眾多問題,被整體移植到了增值稅時代,對這些問題,不能回避,要積極解決,因此,基于學習的需要,對基金申贖征收增值稅的問題做一個簡單的分析和探討,權作拋磚之作。
基金
1 基金是否金融商品?
答案很確定,財稅[2016]36號文將基金列入“其他金融商品”中,因此,買賣基金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征收增值稅。
2 基金申購贖回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這個問題有點復雜和棘手,但是很關鍵,必須回答,否則下面無法討論。
有觀點認為,轉讓僅限定于買賣行為,也就是只有買入和賣出才算是轉讓行為,其他行為不能算是轉讓。其實,這是對基金行業缺乏了解造成的。在基金實際交易中,開放式基金可以隨時進行買入賣出,封閉式基金在開放日進行交易,這類交易實質上都可以算作是轉讓。
從法律角度簡單分析下,轉讓行為最根本的特征是所有權的轉讓,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他們是基金資產的實際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從這個角度看,申購則是投資人取得基金所有權的行為,贖回則是將所有權轉讓給基金(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因此,申贖應屬于轉讓行為。
3 基金申贖如何計算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計算銷售額,那么申贖也應該按照此原則進行計算。申購時按照付出的對價(不包括相關稅費)作為買入價,贖回時按照應收回的價款(不扣除相關稅費)作為賣出價。當然,基金計價規則要參照相關規定,以基金凈值作為確定依據。
4 現金分紅該不該征稅?
說到分紅問題,自然躲不開財稅[2016]36號文關于“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因此,有人認為,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的分紅屬于貸款收入征收增值稅,非固定利潤則不征稅。但是,從基金作為金融商品的屬性來說,這條規定可能并不適用。這是因為,基金分紅來源于基金凈值的增加,而基金凈值是基金價格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從這個角度看,分紅就是基于凈值的支付,因此,基金分紅并入賣出價或者贖回價是應有之義。再有一點,如果基金分紅不征稅,則有可能成為“去稅化”的“工具”,這明顯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5 怎忙面對重復征稅問題?
以上分析得出結論可能是投資者買賣申贖基金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但是賣出價扣除買入價恰恰是基金增值額,如果在基金或者基金公司層面已經征了增值稅,這便產生了重復征稅問題。按照36號對證券投資基金免稅來說,則這個問題可以釋然,但對于股權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基金來說,則可能存在重復征稅。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一定的立法技術,將基金自身的納稅主體義務進行明確,要么在基金層面征收增值稅,要么在投資者層面征收增值稅。在契約型基金中,已經從法律上排除基金自身的納稅主體地位,這值得借鑒。
小結
討論至此,感覺還是不透徹,源于對行業了解不夠深入。希望基金業內人士多多批評指正,提出寶貴建議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