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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1997]3號 國務院關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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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批復1997.1.22 國函[1997]3號海關總署: 國務院批準《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由你署發布施行。 附1: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1997年1月22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4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進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 (二)國家教委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科研開發機構和學校。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是指: (一)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三)計算機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計算機和可編程序控制器;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于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于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 (六)標本、模型; (七)教學用幻燈片; (八)化學、生化和醫療實驗用材料; (九)實驗用動物; (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儀器及其附件(限于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于農林類院校、專業和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二)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于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三)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于體育類院校、專業和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 (十四)教練飛機(限于飛行類院校); (十五)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于航運類院校); (十六)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于院校的汽車專業)。 第五條 下列科學研究機構,自1996年至2000年,適用本規定給予的免稅待遇: (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企業(集團)技術中心; (二)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 (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六條 依據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違反前款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論處。 第七條 需要明確進口貨物是否符合本規定所限定的范圍的,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 第八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2: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1997年1月22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4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 為了支持殘疾人康復工作,有利于殘疾人專用品進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進口下列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肢殘者用的支輔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托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 (二)視力殘疾者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 (三)語言、聽力殘疾者用的語言訓練器; (四)智力殘疾者用的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進口前款所列殘疾人專用品,由納稅人直接在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三條 有關單位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的下列殘疾人專用品,按隸屬關系經民政部或者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并報海關總署審核后,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殘疾人康復及專用設備,包括床旁監護設備、中心監護設備、生化分析儀和超聲診斷儀; (二)殘疾人特殊教育設備和職業教育設備; (三)殘疾人職業能力評估測試設備; (四)殘疾人專用勞動設備和勞動保護設備; (五)殘疾人文體活動專用設備; (六)假肢專用生產、裝配、檢測設備,包括假肢專用銑磨機、假肢專用真空成型機、假肢專用平板加熱器和假肢綜合檢測儀; (七)聽力殘疾者用的助聽器。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有關單位,是指: (一)民政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所屬福利機構、假肢廠和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包括各類革命傷殘軍人休養院、榮軍醫院和榮軍康復醫院); (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直屬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所屬福利機構和康復機構。 第五條 依據本規定免稅進口的殘疾人專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違反前款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論處。 第六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版本——財政部令2011年第63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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