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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減免稅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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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生產性收入超過全部收入50%的報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可在實際獲利年度開始時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是否已經稅務機關批準具備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稅資格; 2.企業當年是否兼營非生產性業務,其生產性業務收入是否超過當年度全部業務收入的50%; 3.企業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是否超過規定的彌補期限; (2)虧損額的彌補是否準確; (3)以前年度的虧損額有無經審計、檢查后調整的情況。 4.企業填寫的獲利年度是否準確; 5.企業適用的定期減免稅期是否準確; 6.企業存在分別計算定期減免稅期限情況的,其不同減免稅期限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是否準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 7.企業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并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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