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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征管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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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福利企業資格的認定控制不嚴。享受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主要是以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為準,而每年的年檢程序,方法比較單一、隨意。主要以民政部門牽頭,對企業“四殘”人員的比例核定及享受優惠政策必備的工種表、工資表、鑒定表和職工花名冊等缺少嚴格審核,對一旦取得福利證書的企業,平時缺少監控。特別是部分企業改制后,為追求效益,從業人員結構有了很大的變化,“四殘人員”的比例也相應發生變化,而有的企業僅僅掛有幾個殘疾人名單,根本沒有出勤登記;還有的企業改制后,生產經營項目已發生了變化,部份產品生產流程工藝操作已不適合殘疾人員,但仍掛靠為福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現行稅收政策的缺省以及稅務部門監管不力有著密切聯系,造成福利企業戶數有逐年增加的態勢。 (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福利企業較多。有些經營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稅負率相對較高的企業,為了轉嫁稅負,利用福利企業優惠政策,在原有的不應享受福利企業優惠政策企業中剝離出一部分車間,掛上福利企業的牌子,由原有的一個企業變成兩個企業。這樣,享有的優惠政策的一邊多繳多退稅,從而達到轉移稅負的目的。據調查,某縣這樣“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福利企業達15%以上。同時,這樣的福利企業往往都是一般納稅人,同樣的經營項目、同樣的經營方式,但福利企業稅負遠遠高于原企業。通過分析,主要有三種原因造成的:①兩個企業原材料共庫,進項稅款抵扣難以劃分,或人為不分,隨意抵扣,享受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少抵進項,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多抵進項,帶來稅負率高低懸殊。②福利企業所得稅也享有相應的優惠政策,因此,有的企業把銷售價格大、實現差價多、毛利高的產品作為福利企業的銷售業務,由福利企業開票入帳,多繳多退;把售價相對低,差價小的產品業務由原企業開票入帳作銷售。這樣,原企業實現的增值就少,從而降低稅負率。③福利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售給原企業作為原材料或半成品,銷售價格明顯偏高,從而使原企業增加進項稅,減少增值,應納稅金體現在福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從而實現稅負轉嫁。 (三)福利企業發票的取得、開具漏洞較多。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首先,在專用發票的取得上,不能嚴格按照規定取得發票:①部分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供貨方不開具發票,而企業也不按規定索取發票,間接地為對方提供了偷漏稅的條件;②企業主觀上故意不索取發票,只要價格便宜一點,減少進貨成本就行,沒有進項抵扣而多繳的稅款卻能得到返還。其次,在專用發票的開具上也存在問題,特別是虛開、代開發票的現象有所存在。一方面,規模較小的企業為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而虛開銷售收入;另一方面企業為謀取非法所得而替經營項目相同的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如有一福利企業,主營服裝生產,從業人員26人,年銷售達 250余萬元,稅負率在15%以上,很明顯其銷售收入與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經檢查,該企業周邊服裝加工企業較多,且多為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不得領取專用發票,故該福利企業利用其專用發票進行代開。這種代開票行為,造成的后果非常嚴重:一方面為對方偷漏稅開了口子,另一方面企業自己多退了不應享有的稅款。 (四)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偏松。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取得,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稅款計算方式,同時企業相應取得了專用發票的使用權利。如上述,如果福利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放寬,有的企業不應取得而取得了專用發票,這對專用發票的管理很不利。按規定生產性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為100萬元以上;財務制度健全的可以放寬到30萬元以上,而財務制度健全是一個非定性的標準,比較靈活。據調查,按此標準,某縣福利企業34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占30戶,而年銷售100萬元以上的僅16戶,相應的30萬元—1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有14戶,占到近一半。這些企業對專用發票管理不太規范,若稅務上監管不嚴,很容易出現問題。 (五)稅款有時不能及時足額入庫。福利企業認為稅款遲早要返還,當資金回籠困難時,應繳稅金就不能及時組織入庫了。把“先征后返”變成為不征不退了。稅務機關多次催繳后,企業仍聽之任之。 (六)納稅監督力度不大。對福利企業的稅務稽查力度不夠,檢查時不深不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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