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2014-5-22 為明晰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等逾期未申報行為,除申報期滿后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送短信、稅企連線信息進行催報外,將通過報紙、網站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稅務文書,依法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限期改正。現將公告送達稅務文書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申報行為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時,受送達人眾多的,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稅務文書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將在每月、季度或年度申報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在《青島日報》或《青島財經日報》上發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申報行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公告》,對當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申報行為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該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同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所轄各主管地稅機關在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qdds.gov.cn)上發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申報行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逾期未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未申報稅種、所屬期等。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