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股票投資、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的特點是,投資方不能取得固定的收益,被投資方不需償還本金和利息。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人進行股權投資(包括購買股票、聯營投資等)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利潤。權益性投資收益何時確認,免稅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以及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如何扣除等問題,值得納稅人關注。為了幫助企業降低納稅風險,正確處理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問題,筆者現就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需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四個細節:
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不僅明確了企業作出分配決定日期,還包括作出轉股決定日期,也要確認收益的實現。
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可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需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一是投資的性質為權益性投資。
二是被投資方只能為居民企業。
三是投資方一般為居民企業。如果投資方為非居民企業,則僅限于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且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股息、紅利的股權、債券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股息紅利的財產。
四是投資的方式為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貨幣資金或非貨幣性資金直接投入被投資企業,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買現有企業的投資。通過直接投資,投資者可以擁有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一定份額的所有權,或可直接進行參與生產經營管理。
五是如果投資的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要求投資時間必須是連續持有12個月以上(包括12個月),不足12個月的不得免稅。
分配溢價資本公積暫不征稅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由于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本身為后來投資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轉股分配屬于投資成本的分配,不屬于稅后留存收益,因此,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轉股分配時暫不繳稅。但在轉讓或處置股權時需要繳稅。
例如,A企業為某上市公司股東,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為1000萬元。2012年1月,該上市公司股東會作出決定,將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A企業轉增股本600萬元。2012年7月,A企業將該項股權減持轉讓,獲得收入20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A企業2012年1月獲得轉增股本600萬元不申報納稅。但應在2012年7月確認轉讓所得1000萬元(2000-1000),而不是400萬元(2000-1000-600)。
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