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涉及的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具體分析如下。 一、涉稅計算 1.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所得屬于「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專案,以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馀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即: 應納稅額=(贈與合同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20% 免稅規定: (1)免稅情形 根據大陸財稅〔2009〕78號文規定,贈與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及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或贈與人死亡,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對贈與人和受贈人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免稅手續所需資料 根據大陸國稅發〔2006〕144號文及財稅〔2009〕78號文規定,辦理免稅手續須提供如下資料: A.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贈與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B.贈與人和受贈人的有效身分證件。 C.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的判決書、公證書,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資料。 2.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房屋贈與行為屬于契稅的徵收范疇,應對受贈人依據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全額徵收契稅,稅率為3%、5%。即: 應納稅額=贈與合同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契稅稅率 3.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房屋贈與所立書據屬于「產權轉移書據」項目,贈與人與受贈人均須依據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05%。即: 應納稅額=贈與合同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0.05%
二、其他事項 1.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進行核定。 2.受贈人轉讓受贈住房時購房時間的確定(涉及營業稅如何繳納),根據國稅發〔2006〕144號文規定,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按發生受贈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按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 3.受贈人再次轉讓受贈房屋時個人所得稅的計征,根據財稅〔2009〕78號文規定,受贈人再次轉讓受贈房屋,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在受贈房屋符合免稅的情形下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原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馀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如受贈房屋不符合免稅情形,在受贈時受贈人即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再次轉讓受贈房屋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為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受贈時贈與合同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以及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馀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