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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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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財關稅[2010]50號 ,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通知指出,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附件: 1.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目錄 2.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 3.進口不予免稅的部分重大技術裝備目錄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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