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個70號公告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算問題,我想到了一個比喻:花80元買了個被套當祭禮去吊孝,結果孝子卻很不高興,因為他以為你要封300塊錢給他呢。
原來,財稅[2016]43號文對于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OK,于是大家就會想,比如銷售房產時,預收了1,000萬元,那么,計算預征土地增值稅時的基礎就是:1,000萬÷(111%),這樣預售收入就不含稅了。
以3.5%的預征率來說,應預征:
1,000÷(111%)×3.5%=31.5萬元
但是,這樣理解43號文,是有風險的,因為43號文規定的是“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并不是針對“預收款”,所以是兩個不同概念的標準,把預收款也理解成“收入”,多少有一點先入為主或者一廂情愿。
所以,不能直接因為有43號文,就認為預征應該要扣除銷項稅金。但看來不少納稅就是這樣認為的,所以,當70號文出臺后,自然就會有點失望了。
再來看看另一個方面,就是增值稅本身。預售房時,并沒有收入實現,增值稅也沒有實現收入,這是營改增后房地產行業最大的變化之一,預售收入沒有增值稅納稅義務。所以,預售的收入中,不存在增值稅金這個概念,所以就一點沒有可扣減的。
如果按這個思路來理解,那么預征土地增值稅,應該按預收款全額來計算,與過去營業稅有點像。我猜,稅務就是這么認為的。按這種理解,上例預征就是:
1,000×3.5%=35萬元
在制定70號公告時,對于預收售的表述非常耐人尋味:
“為方便納稅人,……”
先來這么一句,讓我們覺得是為納稅人著想。貌似可能給了一點點便利。然后規定:
“……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先注意那個“可”,真是細思極恐啊。
為什么用“可”字呢?顯然是一項授權,讓納稅人自已選擇。要么按文件規定的公式來,要么不按文件規定的公式來。所以,制定70號文的人一定認為:按公式來,有利于納稅人。納稅人應該會選擇這個公式。
按這個公式,上例的預征就是:
(1,000-1,000÷(1 11%)×3%)×3.5%=34.1萬元
看看,比按1,000萬元直接預征,節約了9千元錢,稅務認為,這是給了企業一個“利好”,比按全額征優惠了一點。所以才用了這個“可”字,并核算大家會歡天喜地地去選擇。
說實話,我就是因為讀到這個“可”字時,橫過去、豎過來想了足足一分半鐘,才明白過其中的味道來。真是細思極恐啊,因為按文件制定人的理解,原來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額時,必須按“預收款”來,不能扣一點點預征的增值稅。
我們以為預征時扣減銷項稅金的想法,太天真了。
就像開頭的孝子一樣,以為應該收到300元現金,實際卻是一包廉價被套。但如果你知道了,原來別人差點就不來了,你連被套也收不到,這樣,恐怕就可以釋然了。
但是且慢,房地產企業這類預征的情況,還有企業所得稅呢!
企業所得稅應該按1,000萬元計算預計利潤?還是扣除預交的增值稅?還是扣除銷項稅金呢?
通過對“可”字的分析,我們可以揣摩出稅務對待預收款的態度,預收款沒有納稅義務,不存在增值稅的問題。這樣的話,按1,000萬計算預計毛利。當然,也不排除,“為方便納稅人”,則“可以”扣除掉預征的增值稅,再計算預計毛利。
所以,收個被套,總比什么都沒有收好,大家還是接招吧。好心態,一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