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繳費人:
為便于稅費統管,依據《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冀人社字[2013]265號),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全省社保費申報繳納期限統一調整為每月15日(含)前。
我們將于6月27日統一在征管、網報系統中批量修改。
各級征收、管理單位也將及時核實調整完畢,確保7月份按新的征收期征收費款。
特此通告。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