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實際取得工資中的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問題--與天行健商榷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7 |
|
閱讀完天行健《實際取得不是實際發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操作要點》一文,不僅有些感慨,權責發生制等實際上是最基本的東西,稅法還是沒有進行充分論述和規定,實在是遺憾。在上面帖子里,天行健認為應“正確理解“實際取得”這一概念”,他認為實際取得就是權責發生制。我們先來看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本身。收付實現制的優點是符合“納稅能力原則”,收到錢再納稅,納稅能力自然具備,這是權責發生制所無法做到的,比如租賃收入,租賃合同約定2年收款一次,如果按權責發生制繳納所得稅,就不符合“納稅能力原則”原則了。收付實現制的缺點也是存在的,因為經濟發展本身存在周期性,納稅人經營收支存在不平衡性,納稅人如果在某年大幅度收回以前年度的貨款,導致當期所得較大,在多檔稅率的情況下(尤其是個人所得稅這個問題突出),納稅人當期不得不按較高稅率納稅。在這方面,權責發生制的優點就顯現出來了。實際上這2個原則在稅收領域很難單獨使用,因為副作用都較大。正如臺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指出的那樣,“認定所得歸屬年度有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之分,無論何種制度均利弊互見,如何采擇,為立法裁量問題。”也就是說,選擇哪種確認原則,應由稅務機關進行具體的立法裁量(注意是立法裁量,不是行政),所以,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等也采用類似臺灣德規定,使用了“實際支付”“實際取得”此類模糊語言,就是給具體項目的確認留下裁量的空間,所以在這個地方把“實際支付”“實際取得”狹義解釋為權責發生制或者收付實現制都是不合適的。也就是說,“實際支付”“實際取得”在不同情況下,要分別解釋為權責發生制或者收付實現制,具體怎么解釋要看法律原則、法律規定和相關授權,以及實際的經濟情況。總之要滿足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哈哈,有點類似,會計根據會計準則的確認原則來進行判斷。)以工資為例,工資具體項目太多了,比如年終獎和月薪的確認模式就不能一樣,年終獎在一般情況下只能按收付實現制,而月薪則可以在滿足條件下適用權責發生制。即使月薪,采用預提工資制和實發工資制的不同情況下,也可能導致采用不同的確認原則。附注:臺灣“財政部賦稅署”曾經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后,于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課征綜合所得稅。”這個官司打到臺灣“司法院”(等于大陸的高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認定所得歸屬年度有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之分,無論何種制度均利弊互見,如何采擇,為立法裁量問題。”因此,認定臺灣“財政部賦稅署”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從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中自由裁量選擇合法合理的裁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