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自2016年4月1日起,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公告同時公布了《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境外捐贈人和受贈人作出了規范。
據了解,可以用于慈善捐贈的物資主要包括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各種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直接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等。辦法同時明確,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不包括國家明令停止減免進口稅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車、生產性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