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BT模式的營業稅問題的說明
“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投融資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分次支付回購價款。對BT模式營業稅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所取得收入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依據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二、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
(一)如投融資人要參與項目施工管理,則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投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如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項目施工管理,則對其取得的資金投資回報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