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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財稅[2009]73號 關于調整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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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稅局關于調整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的通知 湘財稅[2009]73號 2009.10.29 各市州財政局、地稅局:為進一步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擴大就業,維護社會安定,經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省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作統一調整:一、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稅率征收。二、對個人非住房出租稅收的綜合征收率由現在的12%—19.675%調整為6%與12%兩檔,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上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2009年10月1日至起執行,并從即日起,停止執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稅函[2008]135號)第四條內容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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