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 2012.5.1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企業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經當地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第一年實行審核確認,企業應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注明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產業項目);
2.收入明細表(注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
(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應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注明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產業項目);
2.收入明細表(注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
二、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應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向當地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暫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注明符合產業目錄的產業項目);
2.收入明細表(注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
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已按前款規定暫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應按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向當地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核確認,經當地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應按照《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